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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3民初231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赵仟与李少卿、李雪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仟,李少卿,李雪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3民初2318号原告赵仟,男,汉族,1987年7月30日生,住正定县。被告李少卿,男,汉族,1977年10月8日。住邢台市广宗县。被告李雪红,女,1977年6月21日生,住邢台市广宗县。本院审理原告赵仟与被告李少卿、李雪红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赵仟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用7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387.5元。审判员  刘宏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卓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