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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刑终6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岳拴根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岳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刑终696号原公诉机关阳曲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岳拴根,男,1964年5月27日出生于山西省阳曲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西省阳曲县。2006年3月1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阳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3月1日被阳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阳曲县看守所。阳曲县人民法院审理阳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岳拴根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2017)晋01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岳拴根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并讯问了上诉人。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岳拴根犯寻衅滋事罪部分事实的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阳曲县人民法院(2017)晋0122刑初25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阳曲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邢如灏审判员  裴宪武审判员  郭 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晓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