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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32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发荣、应海华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2刑初152号公诉机关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发荣,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兴国县,现住兴国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19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应海华,女,1976年4月4日出生于江西省兴国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兴国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被告人陈志辉,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丰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被告人胡洪学,男,1955年12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永丰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永丰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兴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日经兴国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兴国县看守所。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检察院以兴检刑检部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犯容留卖淫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审判,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于2017年8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远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6月份开始,被告人王发荣、陈志辉伙同张某1(已病逝)、张某2(另案处理)在兴国县潋江镇城西街合伙经营城新宾馆并在宾馆内开设美容美发店容留他人从事卖淫活动,2014年8、9月份张某2退股后被告人应海华入股该美容美发店,2015年12月陈志辉退股后被告人胡洪学入股该美容美发店,直至2016年9月18日被查获。王发荣从中非法获利约55000元,应海华从中非法获利约50000元,陈志辉从中非法获利约35000元,胡洪学从中非法获利约2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的全部非法所得被兴国县公安局追缴。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扣押的账本及账本明细表,归案情况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追缴违法所得决定书,现金交款单复印件,常住人口信息表及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检查笔录及兴国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周某、陈某1、熊某、吴某1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内开设美容美发店容留他人卖淫并从中渔利,其行为构成容留卖淫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四被告人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能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良好的道德风尚,惩罚犯罪,根据四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发荣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限被告人王发荣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应海华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应海华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三、被告人陈志辉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9年2月20日止;罚金限被告人陈志辉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四、被告人胡洪学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8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11日止;罚金限被告人胡洪学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二个月内缴纳)。五,对被告人王发荣、应海华、陈志辉、胡洪学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6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胜海人民陪审员  黄邦明人民陪审员  胡华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