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13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井建会与王伟、张兴彩、王敏、许少玉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王伟,张兴彩,王敏,许少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13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住所地曲阳县正阳街133号。负责人:井建会,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伟,男1977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燕赵镇怀安村2区100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701010912。被执行人:张兴彩,女,1975年6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634197506080923。被执行人:王敏,女,1976年4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文德乡南洪德村26号,身份证号码:132437197604102022。被执行人:许少玉,男,1977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恒州镇正阳街225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704271819。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曲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伟、张兴彩、王敏、许少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敏存款5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王敏已履行完毕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王敏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苑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