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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米生申请执行赵国生(又名赵军)金钱给付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生,赵国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885号申请执行人米生,男,196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大同市城区。被执行人:赵国生(又名赵军),男,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城区。申请执行人米生申请执行赵国生(又名赵军)金钱给付纠纷一案,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晋0202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赔偿款25600元,执行费298元。现被执行人无���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19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发送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樊国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