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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民终1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万花、葛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花,葛军,张学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民终13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花,女,生于1989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葛军,男,生于1998年04月09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学清,男,生于1981年07月0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上诉人万花、葛军因与被上诉人张学清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7)川1181民初16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万花、葛军于2017年8月24日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当庭向本院提起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万花、葛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万花、葛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为27元,由上诉人万花、葛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周文勤审判员  刘一铭审判员  周 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秋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