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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民初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王乔林、于爱霞、檀再同、郭海霞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王乔林,于爱霞,檀再同,郭海霞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08民初638号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三山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殷正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元,男,该公司员工。被告:王乔林,男,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于爱霞,女,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檀再同,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被告:郭海霞,女,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檀再同,系郭海霞丈夫,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对原告中联重机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乔林、于爱霞、檀再同、郭海霞追偿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皖0208民初63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民事判决书第1页案号“(2017)皖民初638号补正为“(2017)皖0208民初638号”;二、民事判决书第5页落款日期“二〇一五年”补正为“二〇一七年”;审判员  刘玲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鲁苗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