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7执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万中刚、单爱民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中刚,单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7执812号申请执行人万中刚,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景县。被执行人单爱民,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海港区。申请执行人万中刚与被执行人单爱民合伙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景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206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单爱民履行14735.23元,其中交纳执行费121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万中刚14614.23元,未发现被执行人单爱民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剩余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景民二初字第582号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红新执行员 王 伟执行员 杜振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