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5民初28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谢小康与谢咪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康,谢咪康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820号原告:谢小康,男,195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菊芬,宁波市中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咪康,男,1964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康诉被告谢咪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康撤回对被告谢咪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475元,减半收取11737.5元,鉴定费10668元,由原告谢小康承担。审判员 周进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孙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