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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辖终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许进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长厚,陈文质,许进才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辖终1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079792142B。法定代表人:许进才,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587541382D。法定代表人:林太白,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永和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78693084XX。法定代表人:陈文质,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审被告:晋江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庄头村玉林南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25895553902。法定代表人:陈长厚,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原审被告:陈长厚,男,198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原审被告:陈文质,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许进才,男,197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上诉人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泉州市呼噜宝贝股份有限公司、晋江益达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陈长厚、陈文质、许进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7)闽0582民初18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住所地虽然××福建省晋江市,但上诉人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已经搬迁至福建省××区北峰工业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规定,本案应由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现在住所地的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案所涉《联保借款合同》,约定发生纠纷由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系双方关于约定管辖的合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对于管辖法院的协议选择应当予以尊重。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晋江市,一审法院作为福建晋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依法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福建省中兴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审理,缺乏依据。一审裁定驳回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蕴真代理审判员  王 帆代理审判员  林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秋玲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