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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5民初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张伟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伟,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初1932号原告:张伟,男,1984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西新镇双丰村。法定代表人:谢清和,该公司董事长。张伟与长春市鹏和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张伟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伟撤诉。案件受理费1207元,减半收取计603.5元,由张伟负担。审 判 长  宋东昇代理审判员  胡雪莹人民陪审员  付克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东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