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1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玉清与吕新公证债权文书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玉清,吕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02执1223号申请执行人:朱玉清,女,1951年2月21日生,汉族,住松原市。被执行人:吕新,男,1990年1月9日生,汉族,住松原市。申请执行人朱玉清与被执行人吕新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879号公证书。该执行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依法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强制扣划被执行人吕新住房公积金人民币2324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松江公证处于2017年5月15日作出(2017)吉松松江证字第1879号公证书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京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辛立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