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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7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小云、于瑞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小云,于瑞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741号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丰县人民中路9号。法定代表人:宋良然,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季坤,该公司职员。被告:王小云,女,1970年3月生,汉族,住丰县。被告:于瑞强,男,1967年6月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小云、于瑞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后收取计2600元,由原告江苏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赵志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