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1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宋兵印与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建国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兵印,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俞建国,杨胜荣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04号原告:宋兵印,男,汉族,1962年12月20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卫国,内蒙古桐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望江二号路2号。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董事长。被告:俞建国,男,汉族,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杨胜荣,男,汉族,1981年6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兵印与被告浙江通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俞建国、被告杨胜荣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宋兵印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兵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618元,减半收取计5309元,由原告宋兵印负担。审 判 长 鲁世勇人民陪审员 邱文华人民陪审员 李玉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赵雨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