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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02民初31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傅淑泉与陈淑兰、游翔物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淑泉,陈淑兰,游翔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02民初3104号之一原告:傅淑泉,女,193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曦,四川海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淑兰,女,1951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乐山市。被告:游翔,男,198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成都市。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小波,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帅敏,四川三江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傅淑泉与被告陈淑兰、游翔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傅淑泉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淑泉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00元,由原告傅淑泉负担。审判员 谢 凯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