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3执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某某与胡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某某,胡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3执1323号申请执行人冯某某被执行人胡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823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申请人冯某某借款6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4月20日起计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15%)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某在某银行横山县支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胡某在某银行横山县支行的账户6214481001060303481,冻结期限为2017年8月日至2018年8月日,冻结状态只收不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兴旺审判员 谢加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贾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