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1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周金与刘伟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金,刘伟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1304号原告:周金,男,汉族,1953年2月20日出生,无职业,住石嘴山市惠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会林,惠农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刘伟胜,男,汉族,1975年9月8日出生,工人,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金与被告刘伟胜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周金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金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7元(已减半),免收。审判员 韩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亚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