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4民初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周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周丽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4民初936号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30105100005356,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西路111,113号。法定代表人:黑国跃,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德平,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俭,青海尊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丽安,身份证号:,男,汉族,1968年8月28日出生,个体,住西宁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4元,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青海顺通管道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薛世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