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8执108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东峰、孙海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峰,孙海舟,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28执1080号申请执行人李东峰,男,1972年3月16日出生,汉族,金乡县无线电厂下岗职工,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孙海舟(曾用名孙海洲),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现住山东省金乡县。被执行人山东省金乡县第二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化雨镇淳集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群,经理。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金乡县人民法院(2015)金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明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闫静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