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2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刘娜与郑慧敏、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娜,郑慧敏,张大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192民初602号原告刘娜,女,1980年12月2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郑慧敏,女,1984年12月17日生,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张大军,男,1980年2月14日生,住吉林省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刘娜诉被告郑慧敏、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慧敏、张大军经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娜诉称,原告与张大军系同学关系,二被告因生活需要于2016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并由原告郑慧敏出具欠条,约定2016年8月31日还清。还款日期到期后,二被告一直未还款。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且该笔借款系二被告夫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故应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郑慧敏、张大军未到庭,亦未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于2015年7月14日登记离婚。于2016年1月11日登记复婚。原告与张大军系同学关系。2015年12月11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微信名“永不回头”10000元。2015年12月12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微信名“永不回头”1500元。2015年12月16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微信名”永不回头”4000元。2015年12月18日,原告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微信名”永不回头”4002.96元。原告自述大约在2015年末到2016年初,原告与张大军在欧亚卖场的工商银行从原告的银行卡中取出现金8000元支付给张大军。原告同学邢天飞曾欠原告3000元。要还钱给原告,原告指示刑天飞将该笔3000元欠款支付给张大军。2016年6月25日,郑慧敏出具欠条一枚,内容为:“欠条,郑慧敏欠刘娜30000元整。于2016年8月31日还清。郑慧敏,2016年6月25日。”经案外人杜继鑫证实张大军与原告系小学同班同学,张大军曾向刘娜借款。张大军的微信名为“永不回头”。本院认为,张大军于2015年12月向刘娜借款合计30502.96元。张大军应当对此笔借款承担还款责任。郑慧敏出具欠条自愿对张大军婚前个人债务承担还款责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仅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低于张大军30502.96元的欠款数额,本院予以准许。郑慧敏于2016年6月25日出具欠条,同意该笔欠款于2016年8月31日还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年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款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慧敏、张大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原告刘娜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利率按照年利率6%计算)。。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慧敏、张大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多娇人民陪审员 门爱红人民陪审员 刘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