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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91民初19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郭少燕与刘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少燕,刘健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91民初1990号之二申请人:郭少燕,女,汉族,1990年10月17日生,住赣州。委托诉讼代理人:钟齐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健华,男,汉族,1990年7月6日生,住赣州。本院受理申请人郭少燕与被申请人刘健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郭少燕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健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并已提供郭少燕所有的担保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郭少燕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刘健华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0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申请人郭少燕所有的担保物予以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海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周易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