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执恢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李润潮与毛建卫、解永战案件款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润潮,毛建卫,解永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25执恢358号申请执行人李润潮,男,1968年3月28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毛建卫,男,1968年4月23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解永战,男,1965年9月26日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户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毛建卫,解永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解永战给付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毛建卫承担连带责任。但被执行人毛建卫、解永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毛建卫与申请执行人李润潮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户民初字第018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闫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