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6执10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叶小虹、唐文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小虹,唐文华,黄丽香,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6执10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小虹,女,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远县。被执行人唐文华,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安远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黄丽香,女,1978年3月23日生,汉族,江西省信丰县人,住安远县。被执行人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远县欣山镇三百山大道。法定代表人唐文华,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小虹与被执行人唐文华、黄丽香及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责令三名被执行人按照(2016)赣0726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本案执行标的205656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唐文华、黄丽香及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一人多案,财产尚在依法处置中,现江西兄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已停业,申请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在执行期限内无法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清平审判员 郑老三审判员 叶华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