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7101行初47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1-26
案件名称
杨丰远,兰州市西固区古城公安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丰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裁定书(2017)甘7101行初476号起诉人杨丰远,男,1973年11月出生,回族,公民身份证号码:×××,现住新疆库尔勒市。2017年8月24日本院收到起诉人杨丰远行政起诉状,诉称2008年3月12日起诉人被犯罪嫌疑人王少涛殴打致轻伤,起诉人报案后,被起诉人兰州市西固区古城公安分局不履行刑事侦查的法定职责,致使犯罪嫌疑人没有得到法律的惩处,故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起诉人依法履行刑事侦查的法定职责。本院认为,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实施的侦查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因而起诉人所诉事项不在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之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杨丰远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判长崔振鑫审判员李新艳代理审判员余树仕二○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李向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