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115民初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徐广宏诉被告牛军、武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广宏,牛䘵军,武桂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辽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5民初899号原告徐广宏,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委托代理人韩维申,男,195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系辽宁省合同法研究会工作人员,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牛䘵军,男,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被告武桂梅,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沈阳市辽中区。原告徐广宏诉被告牛䘵军、武桂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广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9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于秀丽审 判 员  赵晓威人民陪审员  房振保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