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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民终1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1747朱华美与鄂建股权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朱华美,鄂建

案由

股权质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民终17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华美,女,1969年1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建,男,1971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中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士刚,江苏苏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朱华美因与被上诉人鄂建股权质权纠纷一案,不服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扬中市人民法院(2015)扬开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扬中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朱华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17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宋 涛审判员 姜 玲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殷卓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