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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6民终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淡寿成与王兴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淡寿成,王兴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6民终11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连江路二段9号楼3单元2号。法定代表人:张波,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淡寿成,男,生于1967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原审被告:王兴,男,生于1975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射洪县。上诉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淡寿成、原审被告王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6)川1602民初1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以正与被上诉人淡寿成庭进行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26元,减半收取463��,由上诉人四川朝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胡 成审判员 张登贵审判员 陈 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佼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