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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02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谢立新、杨有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立新,杨有凯,马丽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梁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2民初239号申请人:谢立新,男,197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鄂州市梁子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咏忠,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有凯,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被申请人:马丽丽,女,1982年5月27日出生,回族,住山东省章丘市。谢立新与杨有凯、马丽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谢立新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17)鄂0702民初239号民事裁定,查封和冻结杨有凯、马丽丽相关财产。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谢立新于2017年8月23日申请撤回财产保全。本院认为,谢立新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有凯、马丽丽购买的位于济南市章丘区双山大街1677号龙泉首府8号楼2704室房产及杨有凯所有的车牌号为鲁A×××××的白色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的查封,解除对杨有凯、马丽丽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任国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