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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02民初1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与娄底市鸿坤贸易有限公司、陈称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娄底市鸿坤贸易有限公司,陈称仲,石克仪,石智艳,吴佳佳,彭渲浩,赵小兰,何吉春,石顺情,刘明辉,张爱华,邓杰平,李银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02民初176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住所地娄底市氐星路****号。负责人滕小明,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宋琼,女,汉族,1974年7月1日出生。被告娄底市鸿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娄星北路建安公司701室。法定代表人陈称仲。被告陈称仲,女,汉族,1941年10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石克仪,男,汉族,1934年11月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石智艳,女,汉族,1966年1月4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吴佳佳,女,汉族,1966年9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彭渲浩,男,汉族,1988年12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赵小兰,女,汉族,1960年3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何吉春,男,汉族,1950年3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石顺情,女,汉族,1952年7月22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刘明辉,男,汉族,1960年9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张爱华,女,汉族,1961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邓杰平,男,汉族,1962年3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被告李银珠,女,汉族,1967年12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诉被告娄底市鸿坤贸易有限公司、陈称仲、石克仪、石智艳、吴佳佳、彭渲皓、赵小兰、何吉春、石顺情、刘明辉、张爱华、邓杰平、李银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并通知原告2017年6月9日之前缴纳诉讼费,原告在收到本院的缴纳诉讼费通知后至今未缴纳诉讼费,亦未申请减免或缓交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娄底分行逾期交纳诉讼费,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黄正文人民陪审员  李世华人民陪审员  邹黎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柳亚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