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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7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李爱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艳丽,李爱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7执229号申请执行人李艳丽,农民。被执行人李爱君,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艳丽与被执行人李爱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岚县人民法院(2017)晋1127民初243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由李爱君归还李艳丽借款3万元。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爱君将本案标的3万元全部执行完毕,并交纳案件受理费275元、申请执行费35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1127民初2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 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红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