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39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闫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冬,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3902号申请执行人:闫冬,男,197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保利化工控股有限公司职员,住本市。被执行人:杨杰,男,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执行闫冬与杨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联系了被执行人杨杰,送达执行通知,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杨杰名下无房产、车辆,银行账户余额不足。申请人闫冬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06执390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秀山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郝 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