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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421执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志新与被执行人孔祥军、赵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志新,孔祥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21执162号申请执行人:赵志新,女性,1971年10月6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被执行人:孔祥军,男性,1979年5月31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赵妍,女性,1979年6月26日出生,住萝北县凤翔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志新与被执行人孔祥军、赵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达成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0421执16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凤江审判员  杨宝生审判员  陆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延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