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培云与王元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培云,王元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1521号原告张培云,女,1970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良(系张培云之夫),男,1971年10月8日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人。被告王元陵,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阳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培云诉被告王元陵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培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王元陵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籽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