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鄂0984民初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3-27
案件名称
叶金平与全本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金平,全本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984民初5号之二原告:叶金平,男,汉族,汉川市人,住汉川市。被告:全本银,男,汉族,住湖北省沙洋县。原告叶金平与被告全本银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原告叶金平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金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金平撤诉。本案件受理费212元,财产保全费为310元,合计522元,由原告叶金平负担。审判员 王 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汉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