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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袁杰与张硕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杰,张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165号原告:袁杰,男,出生于1974年8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家奎,四川省宣汉县柏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硕,男,出生于1980年12月27日,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杰与被告张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杰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318元,由原告袁杰负担。审 判 长  谢 菲人民陪审员  钟翠屏人民陪审员  杨珍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罗灵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