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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刚与被告胡跃宣、陶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刚,胡跃宣,陶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186号原告:刘俊刚,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跃宣,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陶业平,女,生于1975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刘俊刚与被告胡跃宣、陶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俊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