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3民初2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刘俊刚与被告胡跃宣、陶业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俊刚,胡跃宣,陶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186号原告:刘俊刚,男,生于1969年10月6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良友,泸州市纳溪区大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跃宣,男,生于1973年12月23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告:陶业平,女,生于1975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原告刘俊刚与被告胡跃宣、陶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6日立案。原告刘俊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刘俊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易正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朱 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