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锦洪与吴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锦洪,吴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田锦洪,男性,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吴文贵,男性,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田锦洪与吴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文贵尚欠田负担洪装修款90000元。经本院组织调解,田锦洪与吴文贵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吴文贵于2017年9月起,每月偿还田锦洪1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欠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