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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624执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田锦洪与吴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锦洪,吴文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24执298号申请执行人:田锦洪,男性,1965年6月17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被执行人:吴文贵,男性,1971年10月25日出生,住三穗县八弓镇。本院在执行田锦洪与吴文贵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吴文贵尚欠田负担洪装修款90000元。经本院组织调解,田锦洪与吴文贵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即吴文贵于2017年9月起,每月偿还田锦洪100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欠款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2624执29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欧胜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木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