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82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旭成、柴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旭成,柴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82民初1655号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黑龙江省富锦市中央大街中段。法定代表人:关立群,男,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刘丽权,男,该联社隆川信用社主任。被告:韩旭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被告:柴祥,男,1976年12月1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韩旭成、柴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元,由原告富锦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郑玉祥审 判 员 邹丽敏人民陪审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贾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