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6执3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漳州市东山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志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漳州市东山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林志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6执3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东山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一楼右侧,组织机构代码证76179409-5。法定代理人林某,总经理。被执行人:林志升,男,197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东山县。申请执行人漳州市东山聚福房地产有限公司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林志升归还11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林志升作出还款保证,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提出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书。本院认为,本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林志升作出还款保证,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626民初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明东审判员  林景川审判员  陈诺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秀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