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025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汤文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文绪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025刑初252号公诉机关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汤文绪,男,1962年9月29日出生于四川省资中县,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民,住资中县。2017年4月7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取保候审,现居于家中。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以资中检公诉刑诉[2017]2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文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冯意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文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汤文绪在多年前从他人处得到一把火药枪后,便将该火药枪存放于其位于四川省资中县孟塘镇新华村7社46号的家中。经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疑似枪支物品是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具有致伤力。被告人汤文绪于2017年3月2日主动携带火药枪到资中县公安局孟塘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汤文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汤某、熊某的证言、辩认笔录及照片、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图片、内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支鉴定书、到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文绪违反国家枪支管理法规,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汤文绪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汤文绪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管制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万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蔡宇附相关法律条文节录: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