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福正与被告熊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福正,熊美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46号原告:武福正,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被告:熊美余,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原告武福正与被告熊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武福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骆云桥人民陪审员 李自军人民陪审员 杨俊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