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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民初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武福正与被告熊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福正,熊美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8民初1046号原告:武福正,女,195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被告:熊美余,男,197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旬阳县。原告武福正与被告熊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武福正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时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福���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骆云桥人民陪审员  李自军人民陪审员  杨俊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