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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3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洋县信用合作联社排除妨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3民初1523号原告:丁某某,男,生于1964年2月3日,汉族,陕西省城固县人,住城固县三合镇秦家坝村二组0256号,农民。身份证号码:612322196402034535。委托代理人:郑某某,陕西城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社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7年8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丁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聂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