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6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冯盛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693号之三被执行人:冯盛男,女,199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吉林省磐石市。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现天津市女子监狱服刑。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冯盛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业经本院判决确立在案,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执行局执行被执行人冯盛男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1091元,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执693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冯盛男的执行。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杰审 判 员 李景长代理审判员 宣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