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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财保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黄智琼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黄智琼,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财保166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90号城市花园商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470986087。负责人:王峰,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彭菲,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始源,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智琼,女,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宜章县。被申请人: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白濠村白濠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785769943T。法定代表人:刘任庭。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于2017年8月10日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黄智琼、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435890.35元的财产。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额度为435890.35元的信用担保。2017年8月17日,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东莞分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经查实,申请人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699.4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智琼、东莞市金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5890.3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江和平审判员  陈国云审判员  罗艳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