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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2民初2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与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03号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学元。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凯,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诚诚,湖北百思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博天。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12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12,512元,由原告武汉兴铭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匡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