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33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阿毕麻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边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毕麻曲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133刑初36号公诉机关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阿毕麻曲,男,彝族,1973年8月1日出生于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文盲,农民,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2017年6月26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被马边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彝语翻译赤惹罗湘,男,彝族,1958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马边彝族自治县。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马检公诉刑诉[2017]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阿毕麻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在征得被告人阿毕麻曲同意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俊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阿毕麻曲和翻译赤惹罗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马边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9日,经群众举报,马边公安局民警在被告人阿毕麻曲的家中发现疑似火药枪一支,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扣押。经查,该枪支系其父亲遗物,持有期间被告人未使用过。可疑枪支经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系自制火药枪,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被告人阿毕麻曲于2017年5月15日到马边公安局投案自首。上述事实,被告人阿毕麻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指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讯问阿毕麻曲光碟制作情况说明、指认枪支光碟制作情况说明、讯问阿毕麻曲视频资料、指认枪支视频、鉴定文书、到案经过、证人吉某某的证言、被告人阿毕麻曲的供述与辩解、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阿毕麻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具有致伤力的自制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阿毕麻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有违法犯罪前科,被告人系初犯;被告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鉴于被告人系自首、初犯,同时所在的村级组织和辖区派出所、司法所同意接受被告人纳入社区矫正,因此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阿毕麻曲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董革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义霞附:本案所适用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