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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2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296徐金华与通州区兴仁镇天步红木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金华,通州区兴仁镇天步红木经营部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12民初4296号原告:徐金华,男,1957年3月23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志正,南通市崇川区观音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通州区兴仁镇天步红木经营部,住所地兴仁镇太阳殿村三十一组。经营者:费杰,男,1966年4月2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守荣,南通市通州区振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徐金华与被告通州区兴仁镇天步红木经营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徐金华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金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金华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徐金华负担。审 判 员 吴新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鑫书 记 员 顾文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