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定州市人民医院、杨昭寻衅滋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州市人民医院,杨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33号申请人定州市人民医院,地址:定州市南城区建设街。被执行人杨昭,男,汉族,1984年10月12日生,住定州市北城区。杨昭犯寻衅滋事罪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2013)定刑初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昭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人定州市人民医院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杨昭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昭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康立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占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