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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6民初40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6民初4090号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中山科技园和鑫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政伟,江苏朱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解放路二段95号。法定代表人:杨斌。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967元,减半收取计4483.5元,由原告南京创元中央空调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蒋声玉代理审判员  周旭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