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9民初30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魏江蒙与张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江蒙,张佳华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9民初3019号原告:魏江蒙,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张佳华,男,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魏江蒙与被告张佳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魏江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租金141613元,并自2017年4月7日起支付日租金158.159元至租赁物退清止;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万元;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未退租赁物顶丝(顶托)1045根、钢管7891.5米、钢管接头658个、扣件4831套或依合同赔偿140368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8月23日与被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一份,用于被告承建的奇台县国信电厂生活区工程项目的建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了租赁物,截止到2017年4月6日共发生租金173013元,被告仅支付了31400元,尚欠租金141613元至今未付。被告未付租金的行为构成违约,依据合同约定应支付违约金,由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过高,原告只请求3万元。另被告尚有顶丝(顶托)1045根、钢管7891.5米、钢管接头658个、扣件4831套未退还,原告要求一并返还,如不能返还应依合同赔偿140368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原告提交的建筑设备材料租赁合同首部约定“如有纠纷甲乙双方均可向各自注册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合同中出租方(即甲方)列明为“奇台县江南建筑器材租赁中心”,原告魏江蒙在合同经办人处签字,其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魏江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07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荣金辉审判员 张冬梅审判员 尹洪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魏建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